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4,85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