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184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18429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訴訟代理人  王士琦
被   告  康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9月13日下午4時44分在本
台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陳容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書記官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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