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18429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訴訟代理人 王士琦
被 告 康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9月13日下午4時44分在本
院台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陳容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書記官金雅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18429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訴訟代理人 王士琦
被 告 康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9月13日下午4時44分在本
院台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陳容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書記官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