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97號原告 林彤 兼法定代理人 林佩瑩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蕙蘭 律師複代理人 胡閏祺 律師被告 鄭凱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一個月內,會同被告進行去氧核醣核酸之檢驗,並應由原告先行負擔鑑定費用。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春美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