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簡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580號
原   告  鍾俊昌
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被   告 屏東縣內埔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利八魁
訴訟代理人  廖德魁
       高懿伶
訴訟代理人  宋孟陽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追加之訴均予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本院已於民國107年8月2日
調查程序時命原告補繳,嗣本院於107年9月13日再以106
年度潮補字第35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7年9月17日送達於原告,有該裁
定書及送達證書各1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有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書記官張婉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