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8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九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以減刑。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各罪,不合刑法第五十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呂雅惠附表: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十月│有期徒刑十一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毒品危害防條例第十條第一項│││項││├───────┼─────────────┼─────────────┤│犯罪日期│九十五年一月四日│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偵查機關年度及│彰化地檢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彰化地檢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案號│二○二號│四五二三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二五│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一一號││審││號│││├───┼─────────────┼─────────────┤││判決日│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九十六年一月八日│││期│││├───┼───┼─────────────┼─────────────┤│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定├───┼─────────────┼─────────────┤│判│案號│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二五│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一一號││決││號│││├───┼─────────────┼─────────────┤││判決確│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定日期│││├───┴───┼─────────────┼─────────────┤│減刑後之刑│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五月又十五日,如易│││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