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勞上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勞上更㈠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丁○○被上訴人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興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 律師
黃宗哲 律師 胡智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5月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彭昭芬法官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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