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簡字第19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桃簡字第19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桃簡字第192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瀞晴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78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郭瀞晴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毒品咖啡包均沒收銷燬。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罪名,均引用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另補充說明:被告郭瀞晴於110年7月28日凌晨5時30分經採檢尿液送驗後,尿液檢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有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可證(偵卷53、167頁),惟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供承其於110年7月28日凌晨,只有施用愷他命,沒有施用附表所示之毒品咖啡包等語(偵卷9-16、89-90、251-252頁),足認被告尿液中驗出之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並非來自110年7月28日凌晨才取得之附表所示毒品咖啡包,則被告持有附表所示毒品咖啡包之行為,並不會遭被告於不詳時間之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所吸收,顯係另行起意之犯行,本院自應依法審理論罪。
二、量刑審酌被告持有毒品之數量與原因、持有時間久暫、犯後態度、行為時年齡、高職畢業暨服務業之智識程度、自陳家境勉持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咖啡包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故除鑑驗用罄外,均應連同與毒品難以析離之外包裝袋,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及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倩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希潔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附表:毒品咖啡包(或稱毒品果汁包)編號扣案物品數量重量(公克)鑑定結果各級毒品純質淨重(公克)1葡萄照片圖案金色包裝袋果汁包(內含淺玫瑰紅色粉末)1包毛重:2.6440淨重:1.5654取樣:1.0697驗餘:0.4957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甲基安非他命:0.0010氯乙基卡西酮:0.0017甲苯基乙基胺戊酮:0.0006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0.0005硝甲西泮:0.0050硝西泮、耐妥眠:0.00062黃色火柴人性愛姿勢圖案貼紙銀色包裝袋果汁包(內含青綠色粉末)4包毛重:9.7006淨重:6.0363取樣:0.4061驗餘:5.630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甲基安非他命:0.0109氯乙基卡西酮:0.0127甲苯基乙基胺戊酮:0.0052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0.0296硝甲西泮:0.0139硝西泮、耐妥眠:0.00143銀色包裝袋果汁包(內含鵝黃色粉末)2包毛重:4.8675淨重:3.5297取樣:1.0376驗餘:2.4921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甲基安非他命:0.0056氯乙基卡西酮:0.0124甲苯基乙基胺戊酮:0.0042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0.0162硝甲西泮:0.0071硝西泮、耐妥眠:0.00084破損葡萄照片圖案貼紙銀色包裝袋果汁包(內含淺玫瑰紅色粉末)1包毛重:2.0906淨重:1.5125取樣:1.0673驗餘:0.445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甲基安非他命:0.0010氯乙基卡西酮:0.0045甲苯基乙基胺戊酮:0.0014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0.0113硝甲西泮:0.0145硝西泮、耐妥眠:0.0017備註: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共計0.0185公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共計未達5公克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7833號被告郭瀞晴女3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弄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瀞晴(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另簽分偵辦)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0年7月28日凌晨3時許,在新北市泰山區中港西路133汽車旅館,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豆花」之成年男子取得如附表所示之摻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毒品咖啡包而非法持有之。嗣於110年7月28日凌晨4時15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旁,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咖啡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瀞晴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在場之 蔡政賢 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9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三)(四)(五)、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一)(二)(三)(四)(五)(六)(檢體編號:D110偵-0612號)各1份在卷可稽,綜上,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而扣案如附表所示摻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毒品咖啡包,除因鑑驗用罄者外,連同殘留毒品難以析離之包裝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檢察官吳怡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書記官王沛元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扣案毒品數量鑑定結果純質淨重1金色包裝果汁包1包淨重1.5654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甲基安非他命0.0010公克,氯乙基卡西酮0.0017公克,甲苯基乙基胺戊酮0.0006公克,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0.0005公克,硝甲西泮0.0050公克,硝西泮、耐妥眠0.0006公克。2銀色包裝果汁包內含青綠色粉末4包淨重6.0363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甲基安非他命0.0109公克,氯乙基卡西酮0.0127公克,甲苯基乙基胺戊酮0.0052公克,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0.0296公克,硝甲西泮0.0139公克,硝西泮、耐妥眠0.0014公克。3銀色包裝果汁包內含鵝黃色粉末2包淨重3.5297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甲基安非他命0.0056公克,氯乙基卡西酮0.0124公克,甲苯基乙基胺戊酮0.0042公克,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0.0162公克,硝甲西泮0.0071公克,硝西泮、耐妥眠0.0008公克。4銀色包裝果汁包內含淺玫瑰紅色粉末1包淨重1.5125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甲基安非他命0.0010公克,氯乙基卡西酮0.0045公克,甲苯基乙基胺戊酮0.0014公克,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0.0113公克,硝甲西泮0.0145公克,硝西泮、耐妥眠0.0017公克。備註: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共計0.0185公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