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原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原附民字第48號原告 張家蓁 被告 金朝秀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品潔
法官王鐵雄
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葵樺中華民國111年11月13日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原附民 字第 48 號裁定(111.11.11)【本件裁判書】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審原附民 字第 69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