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68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温健宏
温梅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陸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温健宏前就讀國立臺東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温梅
君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一紙,額度為新臺幣100萬元整(證一:借據),依約定本借款額度得分筆動用,憑撥款通知書撥款,但不得循環動用,且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應付利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依據放款借據第六條之約定,利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證二: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775%)加碼年率1%固定計算。
㈡債務人温健宏自民國107年11月15日起陸續申請撥款動用,
自應還款日民國113年05月22日起,即未依約履行繳納,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114,638元整(證三: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轉列催收款項,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775%,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775%。)、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再三催討,仍未還款,爰依前訂借據之約定,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而債務人温梅君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民法之規定,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為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原本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核對,為此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懇請鈞院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14,638元113年4月22日起至113年11月19日止1.775%113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113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2.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