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附民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原附民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0年度原附民字第68號原告 金朝秀 被告 張家蓁
蔡兆爵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110年度原訴字第1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張家蓁、蔡兆爵被訴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原訴字第123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原告對被告2人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品潔
法官王鐵雄
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葵樺中華民國111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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