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32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32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320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39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為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劃之裁定,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一段第六行有關「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第五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炫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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