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09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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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0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096號聲請人甲○○
號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3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麗玉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書記官許素珍┌───────────────────────────────────────────────────────┐│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09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97年4月15日│12,076元│DA0000000││││份有限公司│台中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