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0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098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麗玉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書記官許素珍┌───────────────────────────────────────────────────────────────────┐│本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098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豐│96年10月24日│96年10月31日│7,582,577元│KK0000000││││限公司│中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