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22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2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二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瑞堯
陳國華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六三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安非他命貳包(重約壹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沒收;又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海洛因肆包(淨重陸點玖貳公克、包裝重零點捌玖公克)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安非他命貳包(重約壹點壹公克)、海洛因肆包(淨重陸點玖貳公克、包裝重零點捌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
一、甲○○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為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而於八十五年七月五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於八十六年九月一日為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而於八十七年三月五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本院八十七年度毒聲字第一二九三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以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七一四四號為不起訴處分;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本院八十七年度毒聲字第三八二六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亦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八十八年四月十六日以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三九八號為不起訴處分;詎其先後因施用毒品罪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竟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分於八十八年五月初某日及同月二十四日(公訴人誤載為二十五日),在其台中市○區○○街○○○巷○號三樓三0三室租住處,連續以吸食器吸用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次;及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向乙○○購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四包(淨重六點九二公克、包裝重0點八九公克)後,即持有之,尚未及施用即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晚上十一時四十分,在上址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之海洛因四包(淨重六點九二公克、包裝重0點八九公克)、安非他命二包(重約一點一公克)及吸食器一組等物。甲○○於為警查獲後,即供出所施用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及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來源係向乙○○購買者,並依員警之指示聯絡乙○○偽稱欲購毒品,而經警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凌晨三時許,在台中市○○○路與精誠路口查獲乙○○,並扣得乙○○所有之海洛因十包(淨重六十九點五一公克、包裝重五點四五公克)、安非他命三包(重約十九點九公克)、鏟子一支、剪刀一支、電子秤一個等物。
二、案經台中市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有扣案被告所有之安非他命二包(重約一點一公克)、海洛因四包(淨重六點九二公克、包裝重0點八九公克)及吸食器一組等物可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與事實相符;且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採之尿液經送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台中市衛生局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紙附卷可稽;並被告所持有扣案之海洛因四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亦確認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有該局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陸字第八八一六六五六九號鑑定通知書一件附卷可查;此外,復有台中市警察局搜索扣押證明筆錄一件、扣押物品清單三紙在卷可稽;另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罪,經檢察官依本院八十七年度毒聲字第一二九三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以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七一四四號為不起訴處分;再因施用毒品罪,經檢察官依本院八十七年度毒聲字第三八二六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亦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八十八年四月十六日以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三九八號為不起訴處分,且均經確定,有該二不起訴處分書各一件在卷可查,被告於先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再為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為屬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罪;綜上,本件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均事證明確,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之低度行為,為其後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所為先後二次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於八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為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而於八十五年七月五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於八十六年九月一日為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八十七年三月五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件附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犯行,並應遞加之。又被告於經警查獲後,供出毒品之來源係向乙○○購買者,並配合警員查緝,而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凌晨三時許,在台中市○○○路與精誠路口查獲乙○○,並扣得乙○○所有之海洛因十包(淨重六十九點五一公克、包裝重五點四五公克)、安非他命三包(重約十九點九公克)、鏟子一支、剪刀一支、電子秤一個等物,且乙○○經警移送後,亦經檢察官以販賣毒品罪嫌提起公訴,而由本院八十八年訴字第二三七七號審理中;業經本院調該卷核閱屬實,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六三四號起訴書附卷可稽,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及第十一條第一項之罪後,供出毒品之來源,並因而破獲,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被告所犯上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第十一條第一項持有第一級毒品罪二罪間,犯意各別,罪名不同,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本件犯罪之情節及其施用毒品之期間之長短,因犯罪所生之損害,並坦承犯罪之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末查,扣案安非他命二包(重約一點一公克)、海洛因四包(淨重六點九二公克、包裝重0點八九公克)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一款所指之毒品,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諭知沒收銷燬之,吸食器一組,為被告所有並供施用毒品犯罪所用之物,惟非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業據被告供述甚明,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在台中市○區○○街○○○巷○號三樓三0三室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嗣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晚上十一時四十分,在上址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之海洛因四包(淨重六點九二公克、包裝重0點八九公克)等物,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亦有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無非以被告自白有施用毒品犯行,並有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四包可證等資為論據;訊據被告則否認有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並辯稱:伊所持有之毒品係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向案外人乙○○所購者,尚未施用即為警查獲,伊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語。經查,被告固於偵查時坦承有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然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惟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被告於偵查時雖自白有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然查其於同日晚上十一時四十分為警查獲時所採之尿液經送檢驗,卻呈嗎啡陰性反應,有台中市衛生局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一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在偵查時自承有施用第一級毒品之自白與事實並不相符,應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供於購入之後,尚未施用即為警查獲之詞,為屬可採;且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四包亦僅足證被告確有持有第一級毒品之犯行,不足認被告有施用之事實;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認被告確有如公訴人所指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為不能證明被告此部分犯罪,惟公訴人認被告此部分之事實,與前揭起訴論罪之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部分之事實,有吸收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條第三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源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