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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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123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豆朋農業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陸拾捌萬貳仟參佰捌拾貳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參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
  參拾壹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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