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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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123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豆朋農業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陸拾捌萬貳仟參佰捌拾貳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參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
參拾壹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