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小字第9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字第964號
法定代理人  張麗瑱
訴訟代理人  謝惠櫻
被   告  胡復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四日上午十
一時十分在本庭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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