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勞簡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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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勞簡字第23號
即 原 告 張家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希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
件,上訴人對於101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49,698元,應徵上訴審裁
判費新臺幣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簡 吟 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