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25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高榮鋒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徐義順徐義清
  訴外人 徐竹卉 、魏 玲、 魏佩貞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人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115元,應繳裁
   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7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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