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25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高榮鋒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徐義順 、 徐義清 及
訴外人 徐竹卉 、魏 玲、 魏佩貞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人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115元,應繳裁
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7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