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954號
原告 林順利
訴訟代理人 林浩傑 律師
被告 柳政銘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延展至民國111年11月28日下午5時30分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周瑞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954號
原告 林順利
訴訟代理人 林浩傑 律師
被告 柳政銘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延展至民國111年11月28日下午5時30分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