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朴簡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朴簡字第235號

原告 吳麗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布袋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8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8,71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書記官林金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