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剩餘財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81號上訴人即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訴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麗卿 間代位請求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28,4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645元,又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009,0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書記官謝麗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