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94號上訴人 忻丁雨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間因100年度訴字第1394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14,250元(計算式:12.57×25,000=314,25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書記官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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