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48號聲請人超晟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鴻文 代理人 陳淑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4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4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0年10月1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書記官黃心怡┌────────────────────────────────────────────────────┐│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4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科管實業有限公司溫│華南商業銀行仁德分│100年10月1日│518,938元│DD0000000││││玉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