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13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吳澤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田翊汝 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反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書記官謝麗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