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簡上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簡上字第22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坤儒 輔佐人 蔡吳水秀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本院100年度交簡字第3086號刑事簡易判決(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5465號),提起上訴。茲查被告蔡坤儒因車禍造成創傷性腦傷併顱內出血,經手術治療後,現罹患失語症,目前無法聽懂他人言語,亦無法以言語與他人溝通,且無法理解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犯罪事實,亦無法為認罪與否之答辯,此有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二紙附卷可按(見本院簡上卷第9、43頁),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該院函詢查明屬實,有該院101年4月23日成附醫復字第1010006886號函檢附之病情鑑定報告書一份在卷可憑(見本院簡上卷第55至56頁)。是被告目前顯係因罹患失語症而完全喪失陳述能力,有因疾病不能到庭接受審判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孫淑玉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