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43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審簡字第4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審簡字第43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石龐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76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石龐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吳石龐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爰審酌被告僅因心情不佳恣意毀損他人財物,造成他人不便與財物損失,實不足取,雖犯後坦承犯行,惟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填補告訴人之損失,兼衡被告之品行、生活狀況、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暨告訴人車輛所受損壞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書記官楊嘉惠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7628號被告吳石龐男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號2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石龐於民國104年6月25日上午2時10分許(監視器畫面時間),因與家人發生爭吵而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負氣外出,於行經新竹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旁空地且見 陳東海 所有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放該處時,突情緒失控,持在該處附近所拾得之紅磚朝上開車輛駕駛座方向丟擲,致上開車輛之前擋風玻璃2處破損、雨刷裝飾板損壞及引擎蓋、駕駛座之後照鏡、A柱、葉子板烤漆刮傷、板金變形,使上開物品之安全、美觀、保護車體功能喪失,足生損害於陳東海。嗣經陳東海調閱相關監視器影像後報警處理,復經陳東海交付掉落在上開車輛駕駛座車門旁之紅磚1塊予本署檢察官扣案而查獲。
二、案經陳東海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吳石龐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東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符合,並有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告訴人所繪製之現場圖、春峰專業汽車美容估價單、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新竹服務廠估價單各1份、告訴人發現上開車輛受損時之現場照片8張、監視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10張、上開車輛受損情形照片12張、監視器影像檔案光碟1片、扣案之紅磚1塊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嫌。扣案之紅磚
1塊因為被告在案發現場附近所拾得,並非被告所有,此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在卷,爰不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9月27日
檢察官陳中順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書記官黃綠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