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勞訴字第6號原告 洪瑞秋 訴訟代理人 邱玉娥 被告嘉義市私立輔仁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李國榮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零捌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96,875元,及自民國106年9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107年8月21日當庭以言詞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693,819元,及自107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一第363頁)。經核原告上開就訴訟上請求金額及利息起算點所為之更正,均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開條文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前於103年9月29、30日至被告見習男生宿舍輔導員之
工作,並自103年10月1日16時起至106年9月1日8時止受僱於被告,擔任男生宿舍輔導員一職。原告任職之初(10
3年10月1日起至104年2月28日止),兩造間僅口頭約定勞動契約之內容,經被告要求平日工作時間為每日16時至翌日8時止。於104年3月3日,兩造簽訂約僱勞動契約,約定聘用期自104年3月1日(書面記載為104年2月24日)起至105年2月28日止,月薪為30,000元;於105年3月1日,兩造續約,約定聘用期自105年2月29日起至108年2月28日止,月薪為35,000元,此有原告提出之約僱勞動契約為證,該2份契約雖均未載明每日工作起訖時間,然原告認為仍應延續當初被告所告知之工作時間,非如被告所稱簽約前為16小時,簽約後15小時云云。證人 張日亮 到庭亦證稱,原告於簽約前已在學校任職一段時間,應已知悉宿舍輔導員之工作時間及內容,更可證實原告之工作時間確如原告前所述。至被告所提出之原告出勤紀錄資料中關於104年2月至
106年8月止所載輪值時間均係事後加填的,原告僅在簽名欄處簽名,並未填寫起訖時間,顯屬不實之紀錄。
㈡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30條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
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依據內政部74年12月5日(74)台內勞字第357972號函訂頒之「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有規定「工作日不得同時值日復值夜」;而勞動部104年5月14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0857號函:「查勞動基準法所稱工作時間,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另勞基法規定之「休息時間」,係指勞工得自雇主之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之時間。因此,勞工受雇主命令等待提供勞務的時間(俗稱待命時間),仍認屬工作時間,而超過正常工時之時間即為工作期間之延長,屬於加班之情形,此亦有原告提出之大法官釋字第726號解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58號民事判決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07號判決可佐。
又待命期間非屬勞基法第84條之1所稱「特殊工作」,被告所引用之裁判有涉及「特殊工作」之情形者,並不適用本件情形。原告每日之工時為16小時以上,每週工時更常高達10
0小時以上,有原告提出之每月工時明細表及部分工作紀事簿可證。原告超過正常工時8小時以外之時間,除了原告之睡眠時間外,常用來不定時巡房查看,或是處理住宿學生之需求如學生請求延燈就讀、生病就醫等,且依證人張日亮之證述,只要學生在宿舍之時間,輔導員都一定要在,蓋住宿學生之一切生活起居,輔導員均須對家長負責,益證原告於待命期間內絕對不能離開宿舍,且係處於一定之職責壓力下,並非如被告所述得處於放鬆之狀態。況且,原告於105年
9月19日有出勤時病發昏迷送醫急救之情形,至今仍留有後遺症。再者,嘉義市政府107年10月17日府社勞字第1071618958號函已審認被告確有違反勞基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第32條第2項前段、第36條第1項及第39條規定而裁處在案,更足證明主管機關經實際勞動檢查後認定原告確實每日工作超過12小時,即表示認定自每日23時至翌日8時止皆為原告工作時間。故上述待命期間確實為正常工時之延長,非屬值夜亦非休息時間,原告請求加班費,係有理由。
㈢關於約定薪資部分,兩造簽訂之約僱勞動契約已有載明,又
依據勞委會77年7月15日台77勞動二字第14007函所示:「勞動基準法第24條所稱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係指勞工在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內每小時所得之報酬。」故原告時薪之計算應依勞動部解釋,為30,000元或35,000元除以30日再除以8小時為基礎,再依勞基法規定計算延時工資以及加班費,此有原告提出之勞動部網站問答專區之手機截圖照片為證。原告離職後,男生宿舍輔導員由兩位人員輪流擔任,且月薪皆係30,000元起跳,未包含假日加班費,即該工作每月之勞務代價至少70,000元以上,由此可證明該工作應有之相對勞動價值。惟被告竟以「薪資還原」或「還原薪資」之方式,即以勞基法之最低薪資換算原告之加班費,不僅違反約僱勞動契約與勞基法,更違反公平合理原則。
㈣綜上所述,被告所為顯然違反勞基法第30條及第32條關於工
時之規定,且未依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及第40條等規定發給每日延長工時及假日出勤之加班費,原告依法自得請求之。又被告未依法提撥原告之勞保老年給付及新制勞工退休金之應補差額,原告依法自得請求之。另被告指稱原告所領被告之額外出勤費69,750元,原告已於請求加班費之計算式中予以扣除,端無再扣減之理。
㈤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693,819元,及自107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答辯則略以:㈠兩造間關於工時之約定,於原告任職之初即103年9月至10
4年1月止係16小時,於104年2月至106年8月止則係15小時,蓋依兩造所簽訂約僱勞動契約中有記載原告遵守被告之一切規定調整工作時間及工作內容,而原告通常於學生每日17時30分放學回宿舍前即16時30分就可以準備上班,翌日
7時30分因學生要早自習會提早離開宿舍,原告就結束工作,故被告認為自訂立約僱勞動契約後原告之工作時間為15小時,起訖時間為每日16時30分起至翌日7時30分止,其中7小時係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則係可就寢的待命時間。而8小時的待命期間,原告之精神與體力是處於放鬆之狀態,跟一般職業或守更等巡邏性工作處於高度警戒或緊張之狀態下不同,不適用勞基法關於超時工作加給薪資之規定,且原告待命期間之工資已包含在兩造約定之全部薪資範圍之內,作為包裹式之約定(即「全工時、一條薪」),此不僅由前述約僱勞動契約內容可知,亦有證人張日亮到庭之證述可佐,並不適用勞基法關於延時工資加給之規定。又30,000元或35,000元之月薪確實已高出基本工資許多,就原告夜間待命期間之部分,被告認為毋須再給付原告加班費,此有被告提出之裁判(諸如臺北地院102年度勞訴字第245號、新北地院99年度勞簡上字第39號、桃園地院95年度勞訴字第1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勞上易字第31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20號民事裁定)可供參酌。至原告所引用之實務見解僅係判決並非判例,所引大法官解釋又僅是說明尊重勞資雙方之契約約定,並不足以佐證原告主張為實。
㈡原告之每日實際工時詳見被告提出之原告加班費計算表(10
3年9月至104年1月間,見該表之前5個月資料,104年
2月至106年8月間,則一律以每日15小時計算,但超過當月應工作日之日數者,該日之15小時已全部以「假日工作」之2倍工時即30小時計算)。換言之,104年2月至106年
8月間,被告承認原告到班日每日加班7小時,如原告確實舉出有各別到班日其該日總工時超過15小時(即加班時數超過7小時)且係基於被告學校之各別日要求(例如學校要求原告參加相關會議以致其延時離校)之情形者,被告同意增加各別到班日之加班時數及加班費。至原告所提出之全部出勤紀錄內容並不正確,蓋原告在於所提出之工作記事簿所記載自104年2月以後之到校與離校時間,不足以認定該記載內容即等同於其上、下班出勤時間。因為出勤時間之認定,應以勞動契約之約定為準。而兩造間約定之上、下班出勤時間為下午16時30分至隔日上午7時30分,縱原告有早到、晚離學校之情形,只要不是基於學校之要求,就只能認為那是原告的任意行為,其早到、晚離學校所形成之時間逾越,當然不能計入被告應給付工資之出勤時間。
㈢原告任職之初,兩造之共識是「平常工作日,原告每日出勤
16小時」與「被告每月給付原告30,000元(103年9月至10
5年2月)或35,000元(105年3月至106年8月)」兩者間成立對價關係。故當原告之付出改為「平常工作日,原告每日出勤8小時(其餘以加班費計)」時(即簽訂約僱勞動契約後),則基於公平起見,被告之付出應允許改為「被告每月給付原告15,000元或17,500元,因低於基本工資,依法調升為基本工資19,273元(103年9月至12月)或20,008元(104年1月至105年12月)或21,009元(106年1月至8月)」(以下以「薪資還原」或「還原薪資」稱之)。依「還原薪資」之操作運算,還原薪資後,原告每日工作之每小時約可獲得原始薪資每小時0.67倍之薪資。以105年12月,從原始薪資30,000元還原為21,009元為例,正常工時(即前
8小時)之時薪從125元(30000/24/8=125)還原為83.4元(21009/24/8≒83.4),約係原始薪資時薪之0.67倍(83.4/125≒0.67),還原薪資後之加班費時薪,亦係原始薪資加班費時薪之0.67倍(因為同時乘以1.33或1.67之結果,其倍數比例不變)。又原告每日工作超過8小時之部分,全屬「可就寢」之「待命時間」,已如前述,依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541號判決要旨觀之,待命時間之每小時工作價值低於正常工時每小時之1倍,故還原薪資後的每小時只能領到原始薪資0.67倍之薪資,應屬合理。惟原告卻用每小時可領正常工時每小時1.33倍、1.67倍、甚至2倍之薪資來計算,如何謂之合理?更何況原告任職之初,即認知其工作16小時(104年2月簽約前)或15小時(104年2月簽約後)之月薪就是30,000元(105年3月起調為35,000元),一直做到離職也從未反映過「學校未給加班費,實在不合理」等意旨之說法。而上述種種,在在均能呈現「還原薪資」之算法,於本件原告加班費之計算,確實合法且合理。被告認為原告得請求之加班費為651,987元。又原告另已領過被告之額外出勤費69,750元,被告就此部分主張扣減。
㈣關於加班費之計算,則係:原告到班日每日加班之前2小時
,每小時以1.33小時計;每日加班之第3、4小時,每小時以1.67小時計;原告到班日每日加班第5小時後之每小時,原告主張以2小時計,但被告不認為原告之主張有法律依據,所以認為仍應以1.67小時計為適法。假日上班者,被告依每小時以2小時計。再就原告勞退準備金之提撥,並無短少,依被告上述「還原薪資」之主張及論據,被告為原告提撥之勞退準備金,不應被認為有短少之情事。
㈤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⒊被告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其自103年9月29日起至106年8月31日止,受
雇於被告,擔任男生宿舍輔導員之工作,約定103年9月29日起至105年2月底,每月薪資30,000元;105年3月起至
106年8月31日止,每月薪資35,000元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100頁),並有約僱勞動契約影本2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63、265頁),堪信為真實。
㈡原告主張:原告任職期間,被告要求平日工作時間為每日16
時至翌日8時止,計16小時等語,被告不爭執自103年9月起至104年1月止原告每日工時係16小時,然抗辯:自104年2月起至106年8月止,原告係每日16時30分起至翌日7時30分止,每日工時計15小時云云。惟依原告提出之104年
2月後原告或代原告班之組長工作記事簿記載,原告或代原告班之組長部分於下午4時已在學校工作,原告部分於上午
8後仍有工作,此有工作記事簿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0
4至259頁、第275至277頁),被告於書狀亦自承:原告任職之初,兩造之共識是「平常工作日,原告每日出勤16小時」與「被告每月給付原告30,000元(103年9月至105年
2月)或35,000元(105年3月至106年8月)」兩者間成立對價關係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00頁),證人張日亮到庭亦證稱:原告於簽約前已在學校任職一段時間,應已知悉宿舍輔導員之工作時間及內容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9頁),足證原告自103年9月29日起至106年8月31日止,受雇於被告,擔任男生宿舍輔導員之工作,每日工作時間均為16小時,被告上開所辯,並無可採。
㈢被告辯稱:被告認為自訂立約僱勞動契約後原告之工作時間
為15小時,其中7小時係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則係可就寢的待命時間。而8小時的待命期間,原告之精神與體力是處於放鬆之狀態,跟一般職業或守更等巡邏性工作處於高度警戒或緊張之狀態下不同,不適用勞基法關於超時工作加給薪資之規定,且原告待命期間之工資已包含在兩造約定之全部薪資範圍之內,作為包裹式之約定(即「全工時、一條薪」),並不適用勞基法關於延時工資加給之規定云云,惟查:⒈按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
準;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勞基法第1條第2項、第3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勞基法規定之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護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為勞動法規之基本原則,是解釋與適用勞動法規,自不得背離上開基本原則(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793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勞基法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而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規定,故於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休假及例假日照常工作者,雇主應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標準發給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依同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乃屬強制規定,除非有法律明文規定,如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之情形,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勞工外,勞雇雙方均應遵守。依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勞雇雙方所簽訂之薪資給與辦法違反上開規定,自屬無效(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505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告每日之工時為16小時以上,每週工時更常高達100小時以上,已如上述,證人張日亮證稱:只要學生在宿舍之時間,輔導員都一定要在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9頁),則原告每日超過正常工時8小時以外之時間,除了原告之睡眠時間外,常用來不定時巡房查看,或是處理住宿學生之需求如學生請求延燈就讀、生病就醫等,住宿學生之一切生活起居,輔導員均須對家長負責,益證原告於待命期間內絕對不能離開宿舍,且係處於一定之職責壓力下,並非如被告所述得處於放鬆之狀態,且原告於超過正常工時8小時以外之時間,係居處於被告所提供位於學生宿舍區內之宿舍管理室,當係延長工作時間,就超過正常工時8小時以外之工作部分,自得請求被告給付延長工時工資。
⒉原告每日之工時為16小時以上,每週工時更常高達100小
時以上,已如上述,自已違反勞基法關於每日、每週工時之上開相關規定,損害原告權益甚明,被告未舉證證明其與原告約定原告每日之工時為16小時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備,縱認原告就超過正常工時8小時以外之時間與被告達成協議,惟依上開說明,顯違反勞基法第1條第2項、第30條第1項等規定,從而上開約定亦屬無效,是被告辯稱:
本件不適用勞基法關於延時工資加給之規定云云,並無可採。
⒊又勞基法第24條所稱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係指勞工在每日正
常工作時間內每小時所得之報酬,故原告時薪之計算應為30,000元或35,000元除以30日再除以8小時為基礎,被告以還原薪資方式計算原告時薪,亦無可採。
㈣按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應依勞
基法規定之標準加給之。又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申報投保薪資。加班費係勞工因延長工時工作所獲取之報酬,自應屬工資之範圍,被告應支付而未支付之加班費,計入投保薪資後,被告自應補給勞保老年給付(年金)及新制勞工退休金之差額。茲依原告加班時間計算其得請求被告應給付之加班費及被告依法提撥之勞保老年給付及新制勞工退休金之應補差額,扣除被告已給付加班費,如附表一、二所示,則原告請求有理由部分為1,333,972元及356,837元,合計1,690,809元,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690,809元,及自107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核結果,均不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勞工法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書記官官佳慧附表一: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加班費一覽表┌──┬─────────────────┬─────────┬───────────┐│編號│請求內容│請求金額(新臺幣)│備註│├──┼─────────────────┼─────────┼───────────┤│1│103年9月至10月:│17,750元│1.103年10月1日起至104│││1.9月29日(週一)17:00-21:30,見│(計算式:11,000+│年2月28日止,以日計│││習。│2,000+250+4,500│薪(此期間因採輪班制│││2.9月30日(週二)16:00-08:00,見│)│,故加班費計算方式與│││習1日;10月份固定上班10日,共計││104年3月起不同)。計│││11日,即加班11日【計算式:1,000││算標準:日薪1000元,│││(1+10)=11,000】。││時薪125元。│││3.10月16日CPR研習持續加班8小時,應││2.固定上班日出勤時間16│││發給日薪2倍之加班費(計算式:1,0││小時以上,為勞基法規│││002=2,000)。││定正常工時8小時之2倍│││4.10月23日(週五)值班2小時(計算││,故薪資亦應兩倍給付│││式:1252=250)。││。│││5.10月4日(週六)至10月5日(週日)││3.其他加班依勞基法第24│││,假日加班20小時,換算為2.5日(││條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計算式:208=2.5),應以3日計││,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即假日加班日薪2倍,並扣除已領││、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加班費(計算式:1,00023日-││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1,500=4,500)。││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2│103年11月:│19,250元│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1.固定上班10日,即加班10日(計算式│(計算式:10,000+│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00010=10,000)。│250+9,000)│3分之2以上。即第1-2│││2.11月7日(週五)值班2小時(計算式││小時為1251.34=167│││:1252=250)。││;第3-4小時為1251.│││3.11月1日(週六)至11月2日(週日)││67=209;第4小時以│││、11月15日(週六)至11月16日(週││後為1252=250,│││日),假日各加班20小時,即假日加││因勞基法第32條規定平│││班日薪2倍並扣除已領加班費【計算││日加班連同正常工時每│││式:(1,00023日-1,500)2││日不得超過12小時,鑑│││=9,000】。││於每日超過12小時工作│├──┼─────────────────┼─────────┤已屬過勞,故工資應加││3│103年12月:│30,250元│倍發給,即第4小時以│││1.固定上班12日,即加班12日(計算式│(計算式:12,000+│後為1252=250。│││:1,00012=12,000)。│250+18,000)│4.國定飯日及週六日加班│││2.12月19日(週五)08:00-09:00外││部分,假日加班20小時│││賓參訪,接續加班1小時,應發給時││(208=2.5日,以3│││薪2倍之加班費(計算式:1252=││日計)。依行政院勞工│││250)。││委員會87年9月14日(│││3.12月6日(週六)至12月7日(週日)││87)台勞動二字第0396│││、12月13日(週六)至12月14日(週││75號函:「勞動基準法│││日)、12月20日(週六)至12月21日││第39條規定勞工於休假│││(週日)、12月27日(週六)至12月││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28日(週日),假日各加班20小時,││給。所稱『加倍發給』│││即假日加班日薪2倍並扣除已領加班││,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費【計算式:(1,00023日-1,││給外,再加發1日工資│││500)4=18,000】。││,此乃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8小時,││4│104年1月:│33,750元│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1.固定上班17日,即加班17日(計算式│(計算式:17,000+│之故。且非天災、事變│││:1,00017=17,000),其中宿舍│250+1,000+9,000│或突發事件禁止使勞工│││輔導員孫先生於1月14日離職。│+6,500)│於例假日工作。註:(│││2.1月9日(週五)15:50-17:20值班││0000-0000)=(日薪│││2小時(計算式:1252=250)。││1000元3日2倍-│││3.1月20日(週二)07:45-08:30校務││1500元已領加班費)。│││會議、08:30-12:00段考提早放學│││││,接續加班4小時(計算式:125│││││24=1,000)。│││││4.1月17日(週六)至1月18日(週日)│││││、1月24日(週六)至1月25日(週日│││││),假日各連續加班20小時,即假日│││││加班日薪2倍並扣除已領加班費【計│││││算式:(1,00023日-1,500)│││││2=9,000】。│││││5.1月30日(週五)至2月1日(週日)│││││學測,假日連續加班40小時,換算為│││││5日(計算式:408=5),即假日│││││加班日薪2倍並扣除已領加班費(計│││││算式:1,00025日-3,500=│││││6,500)。│││├──┼─────────────────┼─────────┤││5│104年2月:│10,500元││││1.固定上班8日,即加班8日(計算式:│(計算式:8,000+││││1,0008=8,000)。│2,000+500)││││2.2月23日(週一)09:00-16:00處務│││││會議、開學準備,年假加班1日,即│││││假日加班日薪2倍(計算式:1,000│││││2=2,000)。│││││3.2月26日(週四)16:00-17:20二二│││││八連假加班2小時,即應發給時薪2倍│││││之加班費(計算式:12522=500│││││)。│││├──┼─────────────────┼─────────┼───────────┤│6│104年3月:│52,500元│1.104年3月起至105年2月│││1.固定加班23日(計算式:1,75023│(計算式:40,250+│止,以月計薪。計算標│││=40,250)。│750+500+4,000+│準:月薪30,000元,平│││2.3月3日(週二)08:00-09:00、3月│7,000)│均日薪1,000元,時薪│││17日(週二)08:00-09:00、3月31││125元。│││日(週二)08:00-09:00處務會議││2.正常上班日(每週日16│││各接續加班1小時,應發給時薪2倍之││:00-週五08:00),│││加班費(計算式:12523=750)││固定加班8小時。│││。││3.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3.3月20日(週五)、3月27日(週五)││勞基法規定,即第1-2│││假日各加班1小時,應發給時薪2倍之││小時為1251.34=167│││加班費(計算式:12522=500)││;第3-4小時為1251.│││。││67=208;第4小時以後│││4.3月6日(週五)、3月13日(週五)││因勞基法32條規定平日│││假日各加班16小時,應發給加班費(││加班連同正常工時每日│││計算式:2,0002=4,000)。││不得超過12小時,鑑於│││5.3月7日(週六)至3月8日(週日)、││每日超過12小時工作已│││3月14日(週六)至3月15日(週日)││屬過勞,故工資應加倍│││假日各加班20小時(以3日計),應││發給,即第4小時以後│││發給加班費(計算式:35002=7,││為1252=250。故固│││000)。││定加班每日1672+20│├──┼─────────────────┼─────────┤82+2504=1,750元││7│104年4月:│41,750元│。│││1.固定加班20日(計算式:1,75020│(計算式:35,000+│4.週五16:00起,及週六│││=35,000)。│500+750+2,000+│至週日12:00為假日加│││2.4月14日(週二)、4月28日(週二)│3,500)│班應加倍給付,即週五│││處務會議各接續加班1小時,應發給││為2,000元(計算式:│││時薪2倍之加班費(計算式:1252││日薪1,0002日2倍│││2=500)。││-底薪1,000-已領加│││3.4月2日(週五)、4月10日(週五)││班費1,500)、週六至│││、4月24日(週五)假日各加班1小時││週日為3,500元(計算│││,應發給時薪2倍之加班費(計算式││式:日薪1,0003日│││:12523=750)。││2倍-底薪1,000-已領│││4.4月17日(週五)假日加班16小時,││加班費1,500)。│││應發給加班費2,000元。│││││5.4月18日(週六)至4月19日(週日)│││││假日加班20小時,應發給加班費3,50│││││0元。│││├──┼─────────────────┼─────────┤││8│104年5月:│50,500元││││1.固定加班21日(計算式:1,75021│(計算式:36,750+││││=36,750)。│500+250+6,000+││││2.5月12日(週二)、5月26日(週二)│7,000)││││處務會議各接續加班1小時,應發給│││││時薪2倍之加班費(計算式:1252│││││2=500)。│││││3.5月22日(週五)假日加班1小時,應│││││發給時薪2倍之加班費(計算式:│││││1252=250)。│││││4.5月1日(週五)、5月29日(週五)│││││假日各加班16小時,另勞動節未補休│││││再加計1日,應發給加班費(計算式│││││:2,0003=6,000)。│││││5.5月2日(週六)至5月3日(週日)、│││││5月30日(週六)至5月31日(週日)│││││假日各加班20小時,應發給加班費(│││││計算式:3,5002=7,000)。│││├──┼─────────────────┼─────────┤││9│104年6月:│42,917元││││1.固定加班17日(計算式:1,75017│(計算式:29,750+││││=29,750)。│4,000+167+750+││││2.6月12日(週五)至6月13日(週六)│500+7,750)││││13:45畢業典禮假日加班22小時(以│││││3日計),應發給加班費(計算式:│││││日薪1,0002倍3日-底薪1,000-│││││已領加班費1,000=4,000元)。│││││3.6月17日(週三)14:45-15:30家長│││││參觀宿舍,加班1小時,應發給延長│││││工時之加班費(計算式:1251.34│││││=167)。│││││4.6月18日(週四)16:00-19:15端午│││││節假日加班3小時,應發給時薪2倍之│││││加班費(計算式:12523=750)│││││。│││││5.6月26日(週五)16:00-20:00假日│││││加班2小時,應發給時薪2倍之加班費│││││(計算式:12522=500)。│││││6.6月22日(週一)00:00至6月24日(│││││週三)08:00小六報到連續加班40小│││││時(含正常工時共64小時),應發給│││││加班費(計算式:1672+2082+│││││25036-已領加班費2,000=7,750│││││)。│││├──┼─────────────────┼─────────┤││10│104年8月:│41,084元││││1.固定加班22日(計算式:1,75022│(計算式:38,500+││││=38,500)。│334+1,000+750+││││2.8月2日(週日)14:00-16:00開課│500)││││準備提早上班2小時,應發給延長工│││││時之加班費(計算式:1672=334│││││)。│││││3.8月7日(週五)假日加班4小時應發│││││給時薪2倍之加班費(計算式:125│││││24=1,000元)。│││││4.8月14日(週五)、8月21日(週五)│││││、8月28日(週五)假日各加班1小時│││││,應發給時薪2倍之加班費(計算式│││││:12523=750)。│││││5.8月18日(週二)處務會議接續加班│││││2小時,應發給時薪2倍之加班費(計│││││算式:12522=500)。│││├──┼─────────────────┼─────────┤││11│104年9月:│52,750元││││1.固定加班20日(計算式:1,75020│(計算式:35,000+││││=35,000)。│1,000+250+500+││││2.9月1日(週二)、9月15日(週二)│4,000+7,000+5,00││││處務會議各接續加班2小時,應發給│0)││││時薪2倍之加班費(計算式:1252│││││4=1,000)。│││││3.9月21日(週一)防災演習接續加班│││││1小時,應發給時薪2倍之加班費(計│││││算式:1252=250)。│││││4.9月4日(週五)、9月25日(週五)│││││假日各加班1小時,應發給時薪2倍之│││││加班費(計算式:12522=500)│││││。│││││5.9月11日(週五)、9月18日(週五)│││││假日各加班16小時,應發給日薪2倍│││││之加班費(計算式:2,0002=4,00│││││0)。│││││6.9月12日(週六)至9月13日(週日)│││││、9月19日(周六)至9月20日(週日│││││)假日各加班20小時,應發給假日加│││││班費(計算式:3,5002=7,000)│││││。│││││7.9月28日(週一)16:00至9月30日(│││││週三)08:00颱風假連續加班40小時│││││(5日),應發給加班費(計算式:│││││10,000-底薪2,000-已領加班費│││││3,000=5,000)。│││├──┼─────────────────┼─────────┤││12│104年10月:│42,500元││││1.固定加班20日(計算式:1,75020│(計算式:35,000+││││=35,000)。│1,000+1,000+2,00││││2.10月13日(週二)、10月27日(週二│0+3,500)││││)處務會議各接續加班2小時,應發│││││給時薪2倍之加班費(計算式:125│││││24=1,000)。│││││3.10月2日(週五)、10月8日(週五)│││││、10月16日(週五)、10月23日(週│││││五)假日各加班1小時,應發給時薪2│││││倍之加班費(計算式:12524=│││││1,000)。│││││4.10月30日(週五)假日加班16小時,│││││應發給日薪2倍之加班費2,000元。│││││5.10月31日(週六)至11月1日(週日│││││)假日加班20小時,應發給假日加班│││││費3,500元。│││├──┼─────────────────┼─────────┤││13│104年11月:│45,250元││││1.固定加班22日(計算式:1,75022│(計算式:38,500+││││=38,500)。│500+750+2,000+││││2.11月10日(週二)、11月24日(週二│3,500)││││)處務會議各接續加班1小時,應發│││││給時薪2倍之加班費(計算式:125│││││22=500)。│││││3.11月6日(週五)、11月20日(週五│││││)、11月27日(週五)假日各加班1│││││小時,應發給時薪2倍之加班費(計│││││算式:12523=750)。│││││4.11月13日(週五)假日加班16小時,│││││應發給日薪2倍之加班費2,000元。│││││5.11月14日(週六)至11月15日(週日│││││)假日加班20小時,應發給假日加班│││││費3,500元。│││├──┼─────────────────┼─────────┤││14│104年12月:│51,000元││││1.固定加班22日(計算式:1,75022│(計算式:38,500+││││=38,500)。│750+750+4,000+││││2.12月15日處務會議接續加班2小時、│7,000)││││12月29日處務會議接續加班1小時,│││││應發給時薪2倍之加班費(計算式:│││││12523=750)。│││││3.12月11日(週五)、12月25日(週五│││││)、12月31日(週五)假日各加班1│││││小時,應發給時薪2倍之加班費(計│││││算式:12523=750)。│││││4.12月4日(週五)、12月18日(週五│││││)假日各加班16小時,應發給日薪2│││││倍之加班費(計算式:2,0002=│││││4,000)。│││││5.12月5日(週六)至12月6日(週日)│││││、12月19日(週六)至12月20日(週│││││日)假日各加班20小時,應發給假日│││││加班費(計算式:3,5002=7,000│││││)。│││├──┼─────────────────┼─────────┤││15│105年1月:│36,834元││││1.固定加班19日(計算式:1,75019│(計算式:33,250+││││=33,250)。│250+1,000+334+││││2.1月12日處務會議接續加班1小時,應│2,000)││││發給時薪2倍之加班費(計算式:125│││││2=250)。│││││3.1月8日(週五)17:00-19:30假日│││││加班3小時、1月15日(週五)假日加│││││班1小時,應發給時薪2倍之加班費(│││││計算式:12524=1,000)。│││││4.1月20日(週三)校務會議加班2小時│││││,應發給延長工時之加班費(計算式│││││:1672=334)。│││││5.1月22日(週五)學測考生留宿假日│││││加班16小時,應發給加班費2,000元│││││。│││├──┼─────────────────┼─────────┤││16│105年2月:│24,750元││││1.固定加班12日(計算式:1,7502=│(計算式:21,000+││││21,000)。│250+3,500)││││2.2月26日(週五)假日加班1小時,應│││││發給時薪2倍之加班費(計算式:125│││││2=250)。│││││3.2月20日(週六)至2月21日(週日)│││││假日加班20小時(週六補課),應發│││││給假日加班費3,500元。│││├──┼─────────────────┼─────────┼───────────┤│17│105年3月:│56,709元│1.105年3月起薪資調整為│││1.固定加班24日(計算式:2,04524│(計算式:49,080+│月薪35,000元。計算標│││=49,080)。│876+584+6,169)│準:月薪35000元,平│││2.3月7日防災演習接續加班1小時、3月││均日薪1167元,時薪│││21日香港彩天會議接續加班2小時,││146元。│││應發給時薪2倍之加班費(計算式:││2.平日加班:│││14623=876)。││第1-2小時1461.34=│││3.3月18日(週五)、3月15日(週五)││195元;第3-4小時146│││假日各加班1小時,應發給時薪2倍之││1.67=244元;第4小│││加班費(計算式:14622=584)││時以後1462=292元│││。││。│││4.3月4日(週五)16:00至3月5日(週││3.固定加班每日:│││六)17:00小六評量假日加班25小時││(1461又1/3)2+│││(4日),應發給加班費(計算式:││(1462又2/3)2+│││日薪1,1672倍4日-底薪1,167-││(1462)4=2,045│││已領加班費2,000=6,169)。││元。│├──┼─────────────────┼─────────┤4.週五:2,501=(日薪││18│105年4月:│44,734元│1,167元2日2倍-│││1.固定加班19日(計算式:2,04519│(計算式:38,855+│1,167底薪-1,000已領│││=38,855)。│584+876+584+│加班費)。週六至週日│││2.4月1日(週五)、4月22日(週五)│3,835)│:4,335=(日薪1,167│││假日各加班1小時,應發給時薪2倍之││元3日2倍-1,167│││加班費(計算式:14622=584)││底薪-1,500已領加班│││。││費)。│││3.4月8日(週五)16:00-19:00假日│││││加班3小時,應發給時薪2倍之加班費│││││(計算式:14623=876)。│││││4.4月8日(週五)08:00-09:00、4月│││││21日(週四)08:00-09:00帶住宿│││││生看病各接續加班1小時,應發給時│││││薪2倍之加班費(計算式:14622│││││=584)。│││││5.4月9日(週六)16:00至4月10日(│││││週日)16:00香港彩天留宿假日加班│││││24小時(3日),應發給加班費(計│││││算式:日薪1,1672倍3日-底薪│││││1,167-已領加班費2,000=3,835)│││││。│││├──┼─────────────────┼─────────┤││19│105年5月:│46,158元││││1.固定加班22日(計算式:2,04522│(計算式:44,990+││││=44,990)。│876+292)││││2.5月5日(週四)宿舍補強工程搬遷會│││││議、5月9日(週一)防災演習、5月│││││17日(週二)處務會議各接續加班1│││││小時,應發給時薪2倍之加班費(計│││││算式:14623=876)。│││││3.5月6日(週五)假日加班1小時,應│││││發給時薪2倍之加班費(計算式:146│││││2=292)。│││├──┼─────────────────┼─────────┤││20│105年6月:│59,213元││││1.固定加班17日(計算式:2,04517│(計算式:34,765+││││=34,765)。│292+292+2,501+││││2.6月7日處務會議接續加班1小時,應│4,335+12,478+││││發給時薪2倍之加班費(計算式:146│4,550)││││2=292)。│││││3.6月8日(週五)假日加班1小時,應│││││發給時薪2倍之加班費(計算式:146│││││2=292)。│││││4.6月17日(週五)假日加班16小時,│││││應發給加班費2,501元。│││││5.6月18日(週六)至6月19日(週日)│││││假日加班20小時,應發給加班費│││││4,335元。│││││6.6月22日(週三)00:00至6月24日(│││││週五)22:00小六報到登記連續加班│││││54小時,應發給加班費(計算式:│││││1952+2442+29250-3,000│││││=12,478)。│││││7.6月30日(週四)00:00至6月30日(│││││週四)19:45學期結束整理、校務會│││││議加班20小時,應發給加班費(計算│││││式:1952+2442+29216-│││││1,000=4,550)。│││├──┼─────────────────┼─────────┤││21│105年7月:│14,896元││││1.固定加班6日(計算式:2,0456=│(計算式:12,270+││││12,270)。│2,334+292)││││2.7月24日(週日)08:00-16:00暑輔│││││開課準備加班1日,應發給日薪2倍之│││││加班費(計算式:1,1672=2,334│││││)。│││││3.7月29日(週五)假日加班1小時,應│││││發給時薪2倍之加班費(計算式:146│││││2=292)。│││├──┼─────────────────┼─────────┤││22│105年8月:│38,562元││││1.固定加班18日(計算式:2,04518│(計算式:36,810+││││=36,810)。│876+876)││││2.8月12日(週五)16:00-18:45假日│││││加班3小時,應發給時薪2倍之加班費│││││(計算式:14623=876)。│││││3.8月30日(週二)08:00-10:30副校│││││長召集開會接續加班3小時,應發給│││││時薪2倍之加班費(計算式:146│││││23=876)。│││├──┼─────────────────┼─────────┤││23│105年9月:│37,546元││││1.固定加班12日(計算式:2,04512│(計算式:24,540+││││=24,540)。│584+584+7,503+││││2.9月6日(週二)08:00-09:15處務│4,335)││││會議接續加班2小時,應發給時薪2倍│││││之加班費(計算式:14622=584│││││)。│││││3.9月9日(週五)08:10-09:30副校│││││長召集開會接續加班2小時,應發給│││││時薪2倍之加班費(計算式:1462│││││2=584)。│││││4.9月13日(週二)晚上停班課、9月28│││││日(週三)颱風假、9月9日(週五)│││││假日各加班16小時,應發給加班費│││││(計算式:2,5013=7,503)。│││││5.9月10日(週六)至9月11日(週日)│││││假日加班20小時,應發給加班費│││││4,335元。│││├──┼─────────────────┼─────────┤││24│105年10月:│38,855元││││1.固定加班19日(計算式:2,04519│││││=38,855)。│││├──┼─────────────────┼─────────┤││25│105年11月:│51,826元││││1.固定加班22日(計算式:2,04522│(計算式:44,990+││││=44,990)。│2,501+4,335)││││2.11月18日(週五)假日加班16小時,│││││應發給加班費2,501元。│││││3.11月19日(週六)至11月20日(週日│││││)假日加班20小時,應發給加班費│││││4,335元。│││├──┼─────────────────┼─────────┤││26│105年12月:│43,237元││││1.固定加班21日(計算式:2,04521│(計算式:42,945+││││=42,945)。│292)││││2.12月6日(週二)08:00-09:00處務│││││會議接續加班1小時,應發給時薪2倍│││││之加班費(計算式:1462=292)│││││。│││├──┼─────────────────┼─────────┼───────────┤│27│106年1月:│44,112元│106年一例一休實施,計│││1.固定加班18日(計算式:2,04518│(計算式:36,810+│算標準:│││=36,810)。│584+6,718)│1.平日(週一~週四)加│││2.1月3日(週二)08:00-09:45處務││班:│││會議接續加班2小時,應發給時薪2倍││第1-2小時146元乘1又3│││之加班費(計算式:14622=584││分之1;第3-4小時146│││)。││元乘1又3分之2;第4小│││3.1月18日(週四)00:00至1月2日(││時以後應加倍給付。│││週五)結業式提早放學連續加班24小││2.週五為休息日,加班費│││時,應發給加班費(計算式:195││依勞基法:│││2+2442+29220=6,718)。││第1-2小時146元乘1又3│├──┼─────────────────┼─────────┤分之1乘2【1952】;││28│106年2月:│24,540元│第3-8小時146元乘1又3│││1.固定加班12日(計算式:2,04512││分之2乘6【2446】;│││=24,540)。││第9小時以後146乘2又│├──┼─────────────────┼─────────┤3分之2乘【390實際││29│106年3月:│46,616元│時數】。│││1.固定加班22日(計算式:2,04522│(計算式:44,990+││││=44,990)。│1,334+292)││││2.3月4日(週六)08:00-16:00小六│││││評量日家長參觀宿舍假日加班1日,│││││應發給加班費(計算式:1,1672-│││││1,000=1,334)。│││││3.3月6日(週一)07:30--08:30全校│││││防災演習接續加班1小時,應發給時│││││薪2倍之加班費(計算式:1462=│││││292)。│││├──┼─────────────────┼─────────┤││30│106年4月:│44,196元││││1.固定加班18日(計算式:2,04518│(計算式:36,810+││││=36,810)。│292+7,094)││││2.4月11日(週二)07:40-08:10全校│││││防災演習接續加班1小時,應發給加│││││班費(計算式:1462=292)。│││││3.4月28日(週五)16:00至4月29日(│││││週六)16:00園遊會休息日加班24小│││││時,應發給加班費(計算式:195│││││2+2446+39016-1,000=7,094│││││)。│││├──┼─────────────────┼─────────┤││31│106年5月:│45,865元││││1.固定加班21日(計算式:2,04521│(計算式:42,945+││││=42,945)。│2,336+584)││││2.5月4日(週四)08:40-16:00聖言│││││中學入住宿舍接續加班8小時,應發│││││給加班費(計算式:14628=│││││2,336)。│││││3.5月5日(週五)08:00-09:30聖言│││││中學離宿舍事宜接續加班2小時,應│││││發給加班費(計算式:14622=│││││584)。│││├──┼─────────────────┼─────────┤││32│106年6月:│54,203元││││1.固定加班19日(計算式:2,04519│(計算式:38,855+││││=38,855)。│8,670+6,678)【││││2.6月3日(週六)16:00至6月4日(週│原告誤為57,213元,││││日)12:00、6月10日(週六)16:│見本院卷一第332頁││││00至6月11日(週日)12:00假日各│】││││加班20小時,應發給加班費(計算式│││││:4,3352=8,670)。│││││3.6月22日(週四)00:00至6月23日(│││││週五)12:45高一新生報到登記接續│││││加班29小時,應發給加班費(計算式│││││:1952+2442+29225-1,500│││││=6,678)。│││├──┼─────────────────┼─────────┤││33│106年7月:│28,043元││││1.固定加班11日(計算式:2,04511│(計算式:24,495+││││=22,495)。│5,548)││││2.7月30日(週日)13:00至7月31日│││││週一)08:00颱風停班停課,提早到│││││校加班19小時,應發給加班費(計算│││││式:146219=5,548)。│││├──┼─────────────────┼─────────┤││34│106年8月:│21,326元││││1.固定加班10日(計算式:2,04510│(計算式:20,450+││││=20,450)。│876)││││2.8月11日(週五)16:00-19:00假日│││││加班3小時,應發給加班費(計算式│││││:14623=876)。│││├──┴─────────────────┼─────────┼───────────┤│合計│1,333,972元(原告││││誤為1,336,982元)││││││└────────────────────┴─────────┴───────────┘附表二:原告請求被告依法提撥之勞保老年給付及新制勞工退休
金之應補差額┌───────────────────────────────────┐│1.勞保老年給付(年金)應補差額:││⑴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申報投保薪資。加班費係勞工因延長工時工作所獲取之報酬,自││應屬工資之範圍。現行退休金採計最高60個月投保薪資為:││105/04/01~106/09/01(輔仁):36,30017││90/02/01~91/11/01(歷史):34,80022││88/05/01~88/07/03(歷史):33,3002││89/05/01~90/02/01(歷史):33,3009││88/07/03~89/05/01(歷史):31,80010││平均月投保薪資34,425元││(34,42518.171.55%)(1-13.32%)=8,404元││(計算公式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6年10月26日函說明第三項計算)││⑵輔仁中學應支付而未支付之加班費,計入投保薪資後之正確級距:││105/05/01~106/09/30:45,80017(105年5月1日起投保薪資最高級距)││103/12/01~104/01/31:43,9002(103年7月1日起投保薪資最高級距)││104/03/01~104/06/30:43,9004(104年7月1日起投保薪資最高級距)││104/08/01~105/04/30:43,9009(104年7月1日起投保薪資最高級距)││90/02/01~91/11/01:34,80022(歷史)││89/05/01~90/02/01:33,3006(歷史)││平均月投保薪資40,042元││(40,04218.171.55%)(1-13.32%)=9,775元││⑶應補差額:(9,775-8,404)12個月20年=329,040元│├───────────────────────────────────┤│2.新制勞工退休金應補差額││⑴現行勞退金採計投保薪資提繳金額:││103/101個月=1,079││103/11~103/12:19,273(投保薪資)6%2個月=2,312││104/01~104/03:19,273(投保薪資)6%3個月=3,468││104/04~105/03:30,300(投保薪資)6%12個月=21,816││105/04~106/08:36,300(投保薪資)6%17個月=37,026││1,079+2,312+3,468+21,816+37,026=65,701元││⑵加班費計入薪資後投保應提繳金額(依當時薪資投保級距):││103/10:32,550,應投保薪資33,3006%=1,998││103/11:34,800,應投保薪資34,8006%=2,088││103/12:56,100,應投保薪資43,9006%=2,634││104/01:59,950,應投保薪資43,9006%=2,634││104/02:22,120,應投保薪資22,8006%=1,368││104/03~104/06:應投保薪資43,9006%4個月=10,536(103/7/1起最高)││104/07(暑假期間無加班):應投保薪資30,3006%=1,818││104/08~105/04:應投保薪資43,9006%9個月=23,706(104/7/1起最高)││105/05~106/09:應投保薪資45,8006%17個月=46,716(105/5/1起最高││)││1,998+2,088+2,634+2,634+1,368+10,536+1,818+23,706+46,716=93,498元││⑶應補差額:93,498-65,701=27,797元│├───────────────────────────────────┤│3.勞保老年給付(年金)+新制勞工退休金合計應補差額:││329,040元+27,797元=356,8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