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8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3819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告 楊禮誌
楊朝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陸萬零陸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借據」第14條約定,雙方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原告總行位於「臺北市○○區○○○路○段○○號」係屬本院管轄範圍,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又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楊禮誌於民國100年8月30日邀同被告楊朝雄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借據」,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下同)80萬元為限,嗣被告楊禮誌於100年至105年之就學期間陸續向原告申請就學貸款9筆,其每筆借款日期、借款金額、餘欠金額、遲延利息利率、違約金等計算方式均詳如附表所示,借貸款項合計為560,602元,雙方並約定被告楊禮誌應自各教育階段學業(即高中、高職、大專院校或研究所等)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應分期償還之期間,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至有關利息利率標準及借款人之負擔範圍,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被告楊禮誌自各教育階段學業(即高中、高職、大專院校或研究所等)完成後滿一年之日以前之利息由政府編列預算負擔;其後由被告楊禮誌自行負擔,併同本金繳付】;如被告楊禮誌遲延繳付本息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於轉催前利息部分(即自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7月25日止)按原告牌告就學貸款利率1.15%計算,若經原告轉列為催收款者,利息則自轉催收款之日(即108年7月26日)起改依當時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1%計算(被告楊禮誌逾期未清償債務經列轉催款時,原告牌告基準利率為年息3.16%,是本件轉催後利息部分請求年息即為4.16%);且除應自遲延日按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對應付未付本息並得自應還款日起,遵照應還款額,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原約定利率10%加計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則按原約定利率20%加計違約金,俟再自轉列催收款之日起改依當時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1%計算利息、違約金。詎被告楊禮誌自108年1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依兩造間「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借據」第10條之約定,均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原告債權本金560,602元及如附表所示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楊朝雄既為本件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
(二)為此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借據」暨申請撥款通知書、就學帳卡明細表、台幣放款利率查詢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又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劉冠伶附表: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編號│借款日期│借款本金│尚欠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年息│逾期6個月以│逾期超過6個月│││(民國)│(新臺幣)│(新臺幣)│(民國)││內部分,按上│者,超過部分按││││││││開利率10%計│上開利率20%計││││││││算│算│├──┼─────┼─────┼─────┼──────┼────┼──────┼───────┤│││││自108年1月1││自108年2月1│││││││日起至108年7│1.15%│日起至108年7│││││││月25日止││月25日止│││1│100.08.28│60,043元│60,043元├──────┼────┼──────┼───────┤│││││自108年7月26││自108年7月26│自108年8月1日││││││日起至清償日│4.16%│日起至108年7│起至清償日止││││││止││月31日止││├──┼─────┼─────┼─────┼──────┼────┼──────┼───────┤│││││自108年1月1││自108年2月1│││││││日起至108年│1.15%│日起至108年7│││││││7月25日止││月25日止│││2│101.02.24│60,893元│60,893元├──────┼────┼──────┼───────┤│││││自108年7月26││自108年7月26│自108年8月1日││││││日起至清償日│4.16%│日起至108年7│起至清償日止││││││止││月31日止││├──┼─────┼─────┼─────┼──────┼────┼──────┼───────┤│││││自108年1月1││自108年2月1│││││││日起至108年│1.15%│日起至108年7│││││││7月25日止││月25日止│││3│101.09.06│60,968元│60,968元├──────┼────┼──────┼───────┤│││││自108年7月26││自108年7月26│自108年8月1日││││││日起至清償日│4.16%│日起至108年7│起至清償日止││││││止││月31日止││├──┼─────┼─────┼─────┼──────┼────┼──────┼───────┤│││││自108年1月1││自108年2月1│││││││日起至108年│1.15%│日起至108年7│││││││7月25日止││月25日止│││4│102.02.20│63,118元│63,118元├──────┼────┼──────┼───────┤│││││自108年7月26││自108年7月26│自108年8月1日││││││日起至清償日│4.16%│日起至108年7│起至清償日止││││││止││月31日止││├──┼─────┼─────┼─────┼──────┼────┼──────┼───────┤│││││自108年1月1││自108年2月1│││││││日起至108年│1.15%│日起至108年7│││││││7月25日止││月25日止│││5│102.09.24│63,116元│63,116元├──────┼────┼──────┼───────┤│││││自108年7月26││自108年7月26│自108年8月1日││││││日起至清償日│4.16%│日起至108年7│起至清償日止││││││止││月31日止││├──┼─────┼─────┼─────┼──────┼────┼──────┼───────┤│││││自108年1月1││自108年2月1│││││││日起至108年│1.15%│日起至108年7│││││││7月25日止││月25日止│││6│103.02.21│63,116元│63,116元├──────┼────┼──────┼───────┤│││││自108年7月26││自108年7月26│自108年8月1日││││││日起至清償日│4.16%│日起至108年7│起至清償日止││││││止││月31日止││├──┼─────┼─────┼─────┼──────┼────┼──────┼───────┤│││││自108年1月1││自108年2月1│││││││日起至108年│1.15%│日起至108年7│││││││7月25日止││月25日止│││7│104.03.05│63,112元│63,112元├──────┼────┼──────┼───────┤│││││自108年7月26││自108年7月26│自108年8月1日││││││日起至清償日│4.16%│日起至108年7│起至清償日止││││││止││月31日止││├──┼─────┼─────┼─────┼──────┼────┼──────┼───────┤│││││自108年1月1││自108年2月1│││││││日起至108年│1.15%│日起至108年7│││││││7月25日止││月25日止│││8│104.09.21│63,118元│63,118元├──────┼────┼──────┼───────┤│││││自108年7月26││自108年7月26│自108年8月1日││││││日起至清償日│4.16%│日起至108年7│起至清償日止││││││止││月31日止││├──┼─────┼─────┼─────┼──────┼────┼──────┼───────┤│││││自108年1月1││自108年2月1│││││││日起至108年│1.15%│日起至108年7│││││││7月25日止││月25日止│││9│105.02.23│63,118元│63,118元├──────┼────┼──────┼───────┤│││││自108年7月26││自108年7月26│自108年8月1日││││││日起至清償日│4.16%│日起至108年7│起至清償日止││││││止││月31日止││├──┴─────┴─────┴─────┴──────┴────┴──────┴───────┤│以上合計請求金額為新臺幣560,6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