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小字第2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竹小字第2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03年度竹小字第212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慶霖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被告 陳正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捌仟肆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0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份: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係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0萬元並法定遲延利息。惟原告於本院民國103年8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中因自行扣除零件折舊,當庭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71,151元並法定遲延利息,核原告上開訴之變更,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首開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份: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1年7月10日凌晨1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自小客車,沿新竹縣○○鎮○○路○段由東向西方向行駛,行經新竹縣○○鎮○○路○段○○○號對面欲迴轉往下公館方向行駛時,因未依規定迴轉且轉彎力道過大,不慎撞擊原告所承保,由訴外人 張采穎 駕駛停放於上開地址路旁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長租租賃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導致該車之左側車身受損,並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處理在案。又系爭車輛為訴外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已向原告投保車體損失險,事故發生時尚在保險期間內,經被保險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將系爭車輛送廠修復,並向原告為書面通知,申報出險並查證屬實,業經原告理賠車損必要修復費用共計113,094元(其中工資41,864元、零件71,230元,均含營業稅)。是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取得代位求償權,惟原告願自行扣除折舊,僅請求被告賠償71,151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輛因此所生之損害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1,15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車險保單查詢單、行車執照、駕駛執照、身分證、汽車保險卡、新竹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統一發票、汽車險賠款收據暨同意書、七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查驗及估價單、車損照片、代位求償委付書、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等件(以上均影本)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竹小字第211號案件卷附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03年6月10日竹縣東警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本件交通事故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
㈡、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記錄表等件核閱屬實,並為原告所不爭執,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
(二)按駕駛人駕駛汽車,除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又汽車迴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二、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不得迴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0條及第106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事故路段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迴車,而事故發生斯時之天候晴、夜間有照明、直路、路面乾燥、無缺陷亦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函送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記錄表等件附於本院103年度竹小字第211號民事卷為憑(見本院103年度竹小字第211號民事卷第24頁、第34至35頁),是依前開情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被告竟於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貿然迴車,且因轉彎力道過大,致其駕駛之自小客車前車頭擦撞原告所承保停放路旁靜止中之系爭車輛左側,則被告顯有過失自明,又被告之過失行為與系爭車輛之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故被告就本件肇事應負過失侵權行為責任,洵堪認定。
(三)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1條之2、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第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亦有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之決議可資參照。查被告因前開不慎駕車行為肇致本件車禍,並致原告所承保之系爭車輛受有損害等情,已如前述,揆諸前開說明,被告自應就原告所承保系爭車輛之損害負賠償責任。次查,本件原告所承保之系爭車輛因本件車禍受損,共計支出修復費用113,094元(其中工資41,864元、零件71,230元,均含營業稅)等情,亦有統一發票在卷可按,經核上開統一發票所列各修復項目與系爭車輛受損之情形相符,堪認確係屬修復系爭車輛所必要,而各項費用亦尚稱合理,則原告此部分主張即堪採信。惟查,系爭車輛係於99年5月14日領照使用,此有原告提出之行車執照在卷可按,至本件肇事發生時(即101年7月10日),已有2年2月之使用期間,揆之前揭說明,以新品換舊品而更換之零件,自應予以折舊,而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月計。」故本院依行政院台(86)財字第52051號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採定率遞減法計算其折舊,即系爭車輛耐用年數為5年,每年折舊率千分之369,是系爭車輛使用年數為2年2月,而其之修車零件費用為71,230元,其折舊金額應為44,613元(計算式如附表),故系爭車輛更新零件部分之損害經折舊後之價額為26,617元,再加上前開工資41,864元,因無折舊之問題,且該部分之支出係屬修復系爭車輛所必要之費用,則因被告肇事所生系爭車輛修復費用為68,481元(計算式:26,617元+41,864元=68,481元)。
(四)再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而此項法定代位權之行使,有債權移轉之效果,故於保險人給付賠償金額後,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請求權即移轉於保險人(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923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業已依保險契約之約定賠付所承保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等情,有代位求償委付書在卷可考,參諸前開說明,其自得代位被保險人行使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惟按損害賠償只應填補被害人實際損害,保險人代位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時,依保險法第53條第
1項規定,如其損害額超過或等於保險人已給付之賠償金額,固得就其賠償之範圍,代位請求賠償,如其損害額小於保險已給付之賠償金額,則保險人所得代位請求者,應僅以該損害額為限,此觀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2908號判例意旨亦明,而查,原告固依其與被害人間之保險契約之約定,賠付被保險人車體損失險金額113,094元,然本件被保險人所得請求之損害賠償既為68,481元等情,已如前述,則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所得代位被保險人之損害賠償額即應以68,481元為限。
(五)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保險代位及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68,48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上開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小額訴訟判決,就被告敗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於判決時確定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蕭汝芳附表:
┌────────────────────────────┐│車牌號碼0000-00號長租租賃小客車更新零件費用折舊之計算│├─────┬──────────────────────┤│第一年折舊│71,230×0.369=26,284│├─────┼──────────────────────┤│第二年折舊│(71,230-26,284)×0.369=16,585│├─────┼──────────────────────┤│第三年折舊│(71,230-26,284-16,585)×0.369×2/12=1,│││744│├─────┴──────────────────────┤│時價亦即折舊後之金額:││71,230-26,284-16,585-1,744=26,617│├────────────────────────────┤│備註:上列計算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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