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71號聲請人 李仁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年12月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27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年5月13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7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股票附表:104年度司催字第273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六六二五四四─九│股票│1│1000│││01│││││││├─┼───────────────┼──────────────┼────┼───┼────┼───┤│00│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六六八一八七─0│股票│1│1000│││02│││││││├─┼───────────────┼──────────────┼────┼───┼────┼───┤│00│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九0─ND─六七二八八五─四│股票│1│1000│││03│││││││├─┼───────────────┼──────────────┼────┼───┼────┼───┤│00│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九0─ND─六七二八八六─二│股票│1│1000│││04│││││││├─┼───────────────┼──────────────┼────┼───┼────┼───┤│00│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X─六三一一0─五│股票│1│698│││05│││││││├─┼───────────────┼──────────────┼────┼───┼────┼───┤│00│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九0─NX─七五三0二─七│股票│1│833│││06│││││││└─┴───────────────┴──────────────┴────┴───┴────┴───┘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書記 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