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姜家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姜家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姜家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江彥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3年7月4日│103年7月20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3年度毒│臺中地檢103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776號│偵字第193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審簡字第│103年度審簡字第120││實││96號│號││審├────┼─────────┼─────────┤││判決日期│103年11月7日│103年12月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簡字第│103年度審簡字第120││判││96號│號││決├────┼─────────┼─────────┤││判決確定│103年12月12日│104年1月9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臺中地檢104年度執│││緝字第67號│字第17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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