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3號原告 徐惠生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奕達 、 陳自力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奕達、陳自力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0,000元,應繳納裁判費12,3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1,88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民事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書記官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