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3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3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319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理人 湛昌運 債務人 吳嘉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肆拾萬壹仟玖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九五計算之利息,與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債務人應給付新台幣壹萬捌仟陸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書記官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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