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6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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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66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有送達證書二份、拘票一份、拘提事項簡覆表一份在卷可憑,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高英賓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