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882號原告 劉祐溥
陳宏庠 被告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法定代理人 胡繼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劉祐溥、陳宏庠起訴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薪資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壹萬陸仟元、玖拾肆萬肆仟捌佰壹拾壹元,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叁仟零柒拾捌元、壹萬零叁佰伍拾元。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原告等人提起本件給付薪資訴訟,核其性質屬給付工資之訴,是以依上開法律規定,本件原告劉祐溥、陳宏庠應分別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陸仟伍佰叁拾玖元、伍仟壹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