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519號原告 楊曜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阮美雪 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甲○○之實際住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判決與被告甲○○離婚,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而原告經通知復未到庭辯論,致訴訟程序及文書無法合法送達與進行,於法未合,是爰依法定期命原告補正之,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本件被告確實送達之真正住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書記官項珮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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