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全亮 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原告主張:原告自99年4月起任職於被告公司,月薪新台幣
(以下同)25,000元,於99年6月30日離職。詎被告公司尚
欠伊99年6月份薪資25,000元,因公司負責人避不見面,爰
依法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給付薪資。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當庭具結陳述屬實,並有員工離職
證明書、台中市勞資爭議協調會紀錄、帳戶收支未入款摘要
等影本各一件可稽,事證明確,可以認定。從而原告依契約
請求被告給付25,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四、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1,300元(裁判費1,000
元+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1,300元)。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36
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