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55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耕一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陳彥霖 (原名 陳建銘
)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5,98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2,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
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