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小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小字第698號
原   告  張簡 李秀速
訴訟代理人  張簡大裕
被   告  崔瀚文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定於民國110年9月7日上午10時30分於鳳山簡易庭第2法
庭再開辯論,並應改行簡易訴訟程序。
理由
一、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
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
序。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
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
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
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
5萬4,600元,嗣於訴狀送達後,於民國110年6月29日具
狀擴張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1萬零453元,本件顯非屬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所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之範圍;本件前於110年8月17日辯論終結,惟因系爭訴訟
標的金額為41萬零453元,已逾10萬元而得適用小額訴訴訟
程序之規定,為維兩造程序利益,爰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
依上開規定,裁定改用簡易程序,將該小額事件報結後改分
為簡易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2項、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