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238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7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1年5月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2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自91年5月6日起至126年5月5日止,利息、債務清償日期、遲延利息、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於91年5月7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依上開約定,於民國(下同)⑴91年5月6日及⑵94年7月27日邀同第三人 劉錦清 擔任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⑴1,900,000元,借款期間自91年5月10日至111年5月10日止,以每個月為一期,共分240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依貸放當月財政部規定之保單分紅利率加碼百分之2計算,每滿半年定期調整乙次;⑵200,000元,借款期間自94年8月1日至111年6月1日止,以每個月為一期,共分202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自借款日起至屆滿1年前1日止按指標利率加碼年率百分之1.6機動計算;屆滿1年之當日起按指標利率加碼年率百分之2.1機動計算,並同意自借款日起,每年1、4、7、10月1日,按當月指標利率調整計息。且均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並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就前開借款,僅繳納本息至⑴97年3月10日及⑵97年3月10日,計尚欠本金⑴1,548,142元、⑵185,04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相對人業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全數清償借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約定書及繳息明細表(以上均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7年6月16日新院雲民誠97拍238字第11661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該函並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均未有任何意見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書記官黎秀娟┌─────────────────────────────────────────────────────────────┐│附表(土地):97年度拍字第238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備考││├───┬────┬────┬────┬───────┤├──┬──┬──────┤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市││中雅││177-18│建││2│40.00│10分之1││└──┴───┴────┴────┴────┴───────┴─┴──┴──┴──────┴──────┴─────────┘┌─────────────────────────────────────────────────────────────┐│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23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地│││││││││││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面││││││││││││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1│1│新竹市○○路│新竹市中│住家用、│6│││││││││││6│平台│8│平│全部│共用部│││5│378巷10號│雅段177-│鋼筋混凝│3│││││││││││3││.│方││分:中│││5││18地號│土造、5│.│││││││││││.││2│公││雅段15│││7│││層│0│││││││││││0││8│尺││67建號│││││││4│││││││││││4│││││,權利│││││││││││││││││││││││範圍1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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