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補字第102號聲請人甲○○
1號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書記官周秋菊~g2;附表:
┌───────────────────────────┐│㈠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暨││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