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附民字第6號原告甲○○
巷18弄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九十七年度簡字第六三二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周瑞芬
法官楊萬益法官莊秋燕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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