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04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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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0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204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速偵字第一○四二號),本院沙鹿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移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日死亡,此有新大同聯合診所死亡證明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被告既已死亡,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逸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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