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91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將附件之本院公示送達公告登載於新聞紙。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書記官曾小玲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91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將附件之本院公示送達公告登載於新聞紙。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書記官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