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66號原告甲○○被告乙○○
寶馬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岳葳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書記官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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