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6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56145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聲請狀中應增列債務人之姓名。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6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56145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聲請狀中應增列債務人之姓名。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