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字第157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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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士小字第157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
被   告  蔡承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
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肆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玖仟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之規定
,僅記載主文,餘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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