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720號
原 告 彭健國
訴訟代理人 蔡振宏 律師
被 告 廖秀芳
被 告 廖陳玉琴 (即 廖秋金 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廖國評 (即廖秋金之承受訴訟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永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發函勞工保險局查明原告加計72年6月15日起至72年3月16
日勞保年資後,每月得領取之金額,故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
國109年10月2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書記官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