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小字第32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叁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捌萬壹仟陸佰玖拾捌元部分自
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
利息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伍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卅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藍家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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