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小字第33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小字第三三一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劉坤
         許生宏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參佰貳拾肆元,及其中肆萬柒仟肆佰玖拾參元自民國
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柒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沈建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書記官葛羽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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