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小字第三三一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劉坤 助
許生宏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參佰貳拾肆元,及其中肆萬柒仟肆佰玖拾參元自民國
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柒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沈建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書記官葛羽洪